公投與總統大選合併舉行違法嗎?
◎尤英夫
對於公投是否可與總統選舉合併舉行,泛藍說不可以,是違法。泛綠則說是可以,是合法。報載台北市選委會選監小組的委員日前開會時,也是眾人意見紛紜,莫衷一是。公投與大選可否合併舉行,怎麼意見竟是如此的南轅北轍,竟是如此的複雜?奇怪嗎?
其實沒什麼好奇怪,也不必驚訝,因為法律條文本來就是由具有相當主觀的人類來解釋。因為法條文字雖然每個字看得懂,但一組文字連串起來,或者前後文對照之後,由於個人理解的不同,便可能有不同的解釋。不過有時候也要怪立法者的思慮有欠周全(但思慮欠周全也是很平常的事),才造成法律的紛爭。
選舉時節一切變了調
如果是平時,大家群聚一堂共同思索應有的解釋,應該沒有大問題。可嘆的是到了選舉時節,一切變了調,各人都各就其有利選情的部分來作解釋。今天大多數法律人很聰明,寧願選擇緘默,不願介入這灘混水,但是作者比較笨,願意本諸知識分子的立場不自量力來嘗試解釋,希望野人獻曝,引來更客觀更精采的見解。當然這一番努力,不希望有人把作者塗上各種顏色。
引起爭議的條文是公投法第17條、第18條及第24條。其條文如下:
第17條(第一項)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第二項)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18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24條之規定。
第18條(第一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
第24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從第24條的文字來看,前段是指公投公告後一定時間內舉行公投。後段是指公投與全國性選舉(總統大選是全國性選舉的一種)可以同時舉行,亦可以不同時舉行。如果公投法中有一條文說,「不適用第24條之規定」,那麼就第24條的後段部份來講,它的意思是指公投與全國性選舉(包括總統大選)可以同時舉行呢?還是可以不同時舉行呢?有人說不可以同時舉行。但是作者認為顯然語意不明確。而不能一定解釋說,公投與總統大選不能同時舉行。換句話說,可以同時舉行,也可以同時不舉行。因為世界上本來有白馬與非白馬兩種分類,如果二個分類都不適用的時候,那麼說白馬也可以,說非白馬也可以。否則就沒有東西了。
立法者思慮有欠周全
公投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防禦性)公民投票不適用第18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24條之規定。所以(防禦性)公民投票不必遵守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作一些事項公告的規定,只要作業許可,可以隨時舉行。至於不適用第24條規定之結果,如上述白馬與非白馬之比喻,要同時舉行也可以,要不同時舉行也可以。而不能說不適用第24條之規定,就是不可以同時舉行,同時舉行就是違法。
這樣的解釋,在作者看來,是根據法條文字的必然結果,也是立法者的思慮有欠周全之處。但絕不能說合併舉行就一定是違法,甚至鼓勵大家不去公投,那就不是對法律應有的態度啦。當然如果高明的讀者,有不同意見的話,也歡迎提出來。
(作者為輔大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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