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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骨不能再葬 宜縣查緝惹反彈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宜蘭報導】 2011.03.26 02:28 am
撿骨後不能再葬,要放進納骨塔或火化,宜蘭縣政府最近要求加強查緝,第一線的鄉鎮市公所認為和傳統民俗不符,窒礙難行,請求修法放寬,縣府請示內政部得到的答案,仍是要依法行政。
頭城鎮公所指出,依殯葬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在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違反者要罰3到1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公所表示,這項法令在92年頒布,直到最近才嚴格查緝,各公所陸續接到檢舉、查報,但撿骨再葬是閩南人傳統殯葬習俗,具有安定民心作用,全面停止撿骨再葬,不僅民意反彈強烈,也造成基層在管理及執行上的困難,建議修法放寬。
縣府民政處表示,他們去年底曾函請內政部在修訂該條例及施行細則時納入考量,內政部答覆,基於全國土地資源有限,各地公墓已滿葬,墓地難求,公墓設置是為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應該在撿骨後給特定人再葬築墳永久占用墓地,該條例修正前,各行政機關仍應依法辦理。
不過,在該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的合法墳墓,在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不得擴大其範圍。
【2011/03/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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