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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6
自由時報
宜縣長重要部位被抹紅 看板忙撤
縣長看板被塗抹紅油漆,接獲民眾報案後,警方人員立即前往現場採證。(記者胡健森攝)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13日在4個重要路口豎立大型活動看板,並以縣長呂國華為看板主角,其中位於國道五號高速公路宜蘭交流道附近的看板,昨天上午發現被塗污;縣府獲知後嚴詞譴責此種行為,警方則立即到場蒐證,並調閱附近監視畫面要找出是誰所為。

有人質疑影響行車

這4處「精彩一整年」大型活動廣告,雖是活動宣傳,但乍看之下頗有幫呂國華打個人形象的意味;此外,由於看板相當大且醒目,幾天前便有民眾質疑這些看板設置的合法性,規格也似乎超過規定,設在路口恐影響來往車輛視線。

昨天上午,有民眾發現設在宜蘭交流道附近的看板,呂國華的臉部及「重要部位」被紅油漆塗抹,看起來相當不雅,便通報警方;警方立即到場蒐證,縣府人員也通知廣告商將被破壞的看板拆下帶回處理。

呂國華︰盼理性訴求

縣府隨後發表聲明,強調這些看板都已向路權單位申請,一切合法,而設置看板也是為了促進宜蘭縣的觀光商機,希望吸引更多遊客,不料卻被有心人士破壞,讓人感到痛心與遺憾,已請警方迅速破案,遏止歪風。

呂國華說,這不是太大的事情,他不會求償或提告,但呼籲大家要理性,應該互相尊重包容,不要把情緒發洩到別人的身上。

議員指縣長看板太多

民進黨籍縣議員江聰淵認為,塗抹縣府看板廣告的行為,他不表認同,即使有很大的不滿,也應該以理性的方式表達訴求;不過,江聰淵也說,呂國華的看板似乎太多了,不應該所有活動都找他當代言人,有在做事的首長,民眾的心裡自然會認同,不需要透過這種方式自我行銷。


小法典︰毀損與妨害名譽 皆告訴乃論

刻意破壞他人豎立的看板或惡意噴漆、污損,可能會涉及哪些罪嫌?法界人士說,在刑事部分勉強可論及毀棄損壞罪以及妨害名譽罪,但這還涉及到毀損程度以及犯意等,因此仍得視個案而定。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規定內容是「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光是這個條文內容就有很大的空間,以塗抹海報、看板來說,如果可以洗掉回復原狀,恐怕就構不成犯罪要件;甚至只有部分毀損,仍能發揮原有功能,同樣很難成罪。

至於是否涉及妨害名譽(刑法第310條)部分,就更見仁見智,因為同樣的情形、行為,發生在不同的人身上,可能就會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或許有人認為自己的肖像被塗抹是嚴重侮辱,但也有人覺得根本無傷大雅一笑置之,結果就會完全不同。

重點是,這兩項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當事人本身的主觀意識才是重點,只要當事人不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檢方也不會主動偵辦。(記者胡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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