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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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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小法典︰毀損與妨害名譽 皆告訴乃論
刻意破壞他人豎立的看板或惡意噴漆、污損,可能會涉及哪些罪嫌?法界人士說,在刑事部分勉強可論及毀棄損壞罪以及妨害名譽罪,但這還涉及到毀損程度以及犯意等,因此仍得視個案而定。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規定內容是「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光是這個條文內容就有很大的空間,以塗抹海報、看板來說,如果可以洗掉回復原狀,恐怕就構不成犯罪要件;甚至只有部分毀損,仍能發揮原有功能,同樣很難成罪。
至於是否涉及妨害名譽(刑法第310條)部分,就更見仁見智,因為同樣的情形、行為,發生在不同的人身上,可能就會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或許有人認為自己的肖像被塗抹是嚴重侮辱,但也有人覺得根本無傷大雅一笑置之,結果就會完全不同。
重點是,這兩項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當事人本身的主觀意識才是重點,只要當事人不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檢方也不會主動偵辦。(記者胡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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