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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張碩文父親 涉賄被求刑30年

涉替兒子買票 張輝元千萬交保

〔記者林國賢/雲林報導〕
本屆立委選舉期間,雲林農田水利會長張輝元涉嫌透過水利會系統為兒子、國民黨現任立委張碩文買票賄選,雲林地檢署昨日偵結,依違反選罷法從重求刑三十年,併科罰金五千萬元、褫奪公權十年。

檢察官認為張輝元串證勾結的羈押理由已經消失,諭令以一千萬元交保。刑責及交保金額均創下雲林地檢署紀錄,而求刑之重也是違反選罷法案全國新高紀錄。檢方並透露,該起賄選案偵查仍未終結,還有人涉案,將持續偵辦。

張輝元家人昨天順利籌措一千萬元交保金,隨即在律師陪同下離去,並以雨傘阻止媒體採訪。張輝元女兒張鈺萱表示,其父親相當疲憊、需要休息,短期內不會安排行程。張碩文昨天則未現身,對於各界的詢問,僅透過服務處人員表示,謝謝大家關心。

當選無效之訴 已逾期無法提出

張碩文父親雖被起訴求處重刑,但因已超過選罷法規定的「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期限,檢方無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至於另名候選人劉建國提出的當選無效之訴也因超過時限,遭雲林地院駁回,劉營上訴最高法院,目前仍審理中。

起訴書指出,本屆立委選舉期間,張輝元提供資金,在雲林縣第二選區斗六市鎮西、明德、重光等里、斗南鎮大東里、西螺地區二崙鄉等五個區域賄選,於去年十二月至投票日前,五個區域個別完成買票犯行,犯行獨立,應各視為一罪。

根據選罷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行賄買票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張輝元共涉五案,依「一罪一罰」原則,最高可求處五十年徒刑,惟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定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十年,因此求處張輝元三十年徒刑,併科罰金五千萬元、褫奪公權十年。

兌換紙鈔買票 檢掌握具體事證

雲檢表示,偵查期間,張輝元均以「沒有介入這次立委選舉」否認行賄,但檢方掌握他曾於去年十一月廿三日赴彰化銀行古亭分行,欲將大批二千元紙鈔兌換成一千元紙鈔,銀行因擔心張輝元洗錢而拒絕,但張輝元之後仍成功兌換千元紙鈔,為使張碩文順利當選,分別與許明枝、楊滋芬、林富元、李振甫、施進卿等人謀議,以每票五百元代價、分層負責模式,期約有投票權的民眾投給張碩文。檢方並掌握水利會一名職員提領六百萬現金預備賄選。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pr/19/today-t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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