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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008年3月27日電)國民年金制將於今年十月一日上路,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草案,未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欠繳保費月數累計達八個月以上,且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欠費。 配合國民年金法,內政部增訂十二項相關子法,其中一項是「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草案,內政部下午召開部務會報審查通過辦法。 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科長姚惠文指出,辦法重點在於照顧手頭不方便的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月數連續或斷續累計達八個月以上,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欠費。 根據辦法,若是被保險人在辦理「分期」繳納後,因故暫時無力繳納者,得於繳費期限前辦理申請「延期」繳納;不過,已領取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不得申請「延期」繳納欠費。申請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只要繳納第一期欠費後,勞保局就會依照被保險人實際繳納的保險月數核給年金給付。 另外,被保險人若死亡,其生前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欠費,只要被保險人遺屬繳清其餘欠費,就可以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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