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做公決
⊙林山田
plebiscite或referendum應該翻譯成「人民公決」,可是卻被人不當地翻譯成「公民投票」,簡稱「公投」,不但不合本來的意思,而且容易引起誤解。因為台灣自有選舉以來,沒有一次不是「公民」在「投票」,何獨這一次說要「公民投票」的「公投」,卻引起那麼大的爭議。假如譯成「人民公決」的話,從字面上,一目了然,它就是最原型與直接式的民主制度,而由人民直接對於跟自己切身有關的公共事務,以投票來做公決,而不是以投票選出一批人,而後再由這批人開會舉手表決,間接地替人民做決定。
台灣公民投了半個世紀的票,至今已經明白地告訴我們,投票選人的間接民主,已使台灣在公共事務的決定上,一直操控在少數人的手中,民意未能直接反映在重大的公共事務的決定之上。這次因為有了法律的依據,而能在選總統的同時,投票來進行人民公決。一方面選人,另方面選事(公決大事),跑一趟投票所投票,可以同時選人又選事,即省錢又省事,既有間接民主,又有直接民主,正是台灣人民百年來首次直接展現民意的好時機。
對於每一條法律條文,站在不同的立場,自然就會有不同的解釋。例如舊的刑法第一百條加上已經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規定「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死刑」,就獨裁者或政府維護其統治利益的立場,任何人只要在公開的場合,評批獨裁者或政府,那就是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而就可以判處死刑。可是就被統治的人民的立場,這只是意圖改革政治,推動自由民主,而在公開場合,鼓吹民主思想而已,根本就是無罪的。又例如至今雖然有不少人跑到中國,要他們對台灣動武,以求祖國的統一,但是這些人不會觸犯刑法第一○三條「通謀外國,意圖使該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因為今天在台灣,不管是在為政者或司法者,或是在一般人民之中,總有不少人認為中國是祖國,並非條文中的「外國」,所以,通謀中國,不是通謀外國。因此,第一○三條的外患罪,也就派不上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