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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綱多本」與「一綱一本」的分析

 

一、法規層面

 

(一)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第2項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國中小教科書的選用,「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三要素缺一不可,選書是校務會議的權利,同時也是責任,因此不得採取任何形式拋棄,或委託縣市政府選書。換言之,國中小教科書的編、審權責在教育部,選用的主體則為學校,依法縣市政府不得介入學校選書。

 

(二)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訓導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衡酌國民教育法相關條文,十分重視學校本位管理,以符應學校及學生特性。

 

(三)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同時,教師法第16條第5項及第6項亦規定,教師之教學享有專業自主。

 

(四)此外,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教材的編選,除審定的教科圖書外,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選擇或編輯合適的教材

 

綜上,就法規層面而言,教科書選用係為學校的權責,且教師的專業自主權亦受法律的保障,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統一版本的選用於法無據。

 

二、國際比較

 

(一)自由民主國家均採教科書開放制度:目前世界各自由民主國家教科書制度都採開放制度(認可制、審定制與自由制3),而教科書的選用亦多為學校(教師)本位的權責,教科書的開放係順應世界潮流、民主發展,在多元學習之下,才能激發出學生的創發力,培養出多元思考、具有創造力的國民,藉此增強國家的競爭力,這是維續國家命脈的根本。

 

(二)僅極少數集權國家採教科書統編制度:目前世界上僅剩極少數集權保守的國家採行教科書統編本,例如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即使是鄰近集權專制的中國大陸,目前教科書制度亦開放為審定制,而不採行一綱一本。

 

各先進國家及鄰近國家教科書制度概況

 

國別

 

教科書制度

 

教科書選用權責

 

加拿大

 

認可制

 

學校

 

法國

 

審定制

 

督學、教師及校長

 

德國

 

審定制

 

各學科教師

 

匈牙利

 

審定制

 

教師

 

義大利

 

自由制

 

教師及家長代表

 

日本

 

審定制

 

地區教育委員會、校長或教師

 

英國

 

自由制

 

教師

 

美國

 

認可制、自由制併行

 

學校/地方學區(各州不一)

 

韓國

 

審定(檢定)制

 

學校

 

中國

 

審定制

 

學校或省(各省不一)

 

台灣

 

審定制

 

學校(教師)

 

荷蘭

 

自由制

 

教師

 

新加坡

 

審定制

 

學校/教師

 

西班牙

 

審定制

 

學校/教師

 

瑞典

 

自由制

 

學校/教師

 

瑞士

 

審定制

 

教師

 

三、教學專業自主

 

(一)教科書選用應尊重並滿足教師的專業自主:教師法第16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教師之教學享有專業自主。教育基本法第8條亦規定: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第15條甚至明訂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教科書係國中小教師教學的重要參考教材,如此重要的教學材料,其決定除必須符合公開、透明、公正等形式要件,亦應滿足教師專業自主、適合學生程度、符應學校教育目標、配合地區特性等實質決定要素。

 

(二)教科書選用應回歸學校本位與教學本位:學生才是整個教育的主體,也只有老師才瞭解學生真正的需求,因此學校及老師才有權利選擇最適合學生的教材。縣市選書無法滿足各校特殊需求,亦難以符應每位教師教學所需及個別學生學習的需要,且各種版本教科書皆有其優缺點與編輯理念、特色。最好的教科書其實是教師綜合個人的教學理念、教學方式及對學生的理解,而選擇出最適合自己學生學習的教科書,利用教科書內容的呈現,進而安排課程與教學活動。

http://english.moe.gov.tw/public/Attachment/751111319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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