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7
《政策做半套?》禁用除草劑 水利會不看好
縣府擬禁用除草劑,遭水利會質疑有適法性疑慮。圖為水利會人員噴藥除草情形。(圖由宜蘭農田水利會提供)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在農業區以外的都市計畫土地等區域,擬禁用除草劑。宜蘭農田水利會指出,不反對禁用,但縣府訂的自治條例有適法性疑慮,且淪為「半調子」政策;縣府強調,「農藥管理法」授權縣市政府可訂定自治法規,沒有適法性問題,管制範圍分階段推動,水利會的批評讓人不解。

禁用排除農業區 灌排仍有污染之虞

縣府為防止除草劑不當使用,影響環境生態,正研議「宜蘭縣除草劑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目前已完成草案,除了供耕作農地與直接作為農作生產土地,可使用除草劑外,其餘包括農業區以外都市計畫土地、非都市計畫土地的建築、交通、水利、遊憩、生態保護與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全面禁用,違者可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主管九千多條灌排水圳、總長度逾三千公里的宜蘭農田水利會會長許南山說,水利會並不反對禁用除草劑,他上任後推動「隙地種植」減少雜草叢生,也試驗以鹽水代替除草劑,如果縣府通過自治條例,水利會就遵照辦理。

不過,許南山質疑,「農藥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藥使用方法與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公告,縣府訂定自治條例限縮使用權益,恐牴觸該法令;此外,禁用範圍並未包括農業區,除草劑藉著雨水沖刷、空氣傳播,也是會流入灌排水圳造成污染,禁用政策只是「做半套」。

雜草非公告對象 縣府:圳旁不能使用

行政院農委會亦發函縣府,要求說明禁用除草劑政策。宜蘭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股長陳瀅如說,「農藥管理法」第四條二款,授權縣市政府訂定農藥管理自治法規,宜縣訂定自治條例於法有據,沒有適法性的問題。

陳瀅如指出,「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使用對象與範圍必須公告「正面表列」,河川溝渠旁的雜草,從來不是公告可以使用的範圍,不管縣府有無訂定自治條例,水利會都不能在水圳旁使用除草劑。

至於除草劑的禁用,排除耕作農地,陳瀅如說明,政策是分階段推動的,宜縣要推展有機農業,發展成有機縣,等到政策成熟,未來不排除全面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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