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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雨節摔傷頸椎 宜蘭縣府判賠222萬

自由 更新日期:2011/06/17 04:21

縣府:尊重判決結果

 

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在前年舉辦的「蘭雨節」活動中,因欠缺充分的警示資訊,也沒有安排工作人員在場告知提示,廖姓女子跌倒,導致頸椎脊髓損傷等嚴重傷勢,廖女原求償1400多萬元,但法官衡量廖女主張的理賠內容並非全然有理,同時縣府及廖女雙方互有責任疏失,一審判決縣府應賠償廖女222萬餘元。縣府回應說,尊重判決結果,等判決確定後再予理賠。

 

家住桃園縣,擔任卡拉OK公關小姐的廖姓女子,98年8月21日參加宜蘭縣政府舉辦的「蘭雨節」活動,卻在「滾滾溪水」遊樂項目不慎跌倒,導致頸椎脊髓損傷,開刀治療後併發四肢癱瘓等後遺症,廖女先後住院61天,並需聘請看護照顧,也無法工作,因而請律師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縣府應支付醫療、照護、工作損失、精神賠償以及懲罰性賠償等損失,總計1400多萬元。

 

法官認為,宜蘭縣政府舉辦蘭雨節是屬短期性的公益性質活動,並不適用消保法規定,因此並未同意廖女提出包括懲罰性賠償等許多求償內容,只認定住院期間及在家休養196天的聘請看護費用約40萬元、6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以及至65歲的工作所得是合理得求償項目及金額。

 

廖女雖自稱每個月有3萬元的收入,但卻因僱主始終沒有幫廖女辦理勞健保,也沒有開立扣繳憑單讓廖女申報薪資所得,無從證明確實每個月有3萬元的收入,法官因而只以政府規定的最低薪資為標準,計算廖女從意外發生後至65歲退休年齡的工作所得,一共是271萬餘元,總計判賠金額為371萬餘元。

 

法官也認為意外事件,廖女應負擔4成責任,經分攤責任比例後,縣府共需賠償廖女22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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