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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蘭雨節摔癱2年 法院判賠222萬

TVBS 更新日期:2011/06/17 12:05 簡大程

桃園縣一名廖姓女子,前年到宜蘭蘭雨節玩,卻在遊樂設施「滾滾溪水」摔傷,導致癱瘓,廖小姐事後向宜蘭縣府求償1400萬,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女子要負40%責任,因此判賠222萬多元,儘管全案還可以上訴,但女子才37歲,卻因為癱瘓無法工作,現在是低收入戶,家屬認為200多萬太少,而縣府表示,如果女子不上訴,判決確定就會理賠。

 

坐著橡皮艇,從滑水道上一口氣衝下水,民眾玩得超級HIGH,宜蘭國際蘭雨節當中的武荖坑園區,裡面各式各樣的水上遊樂設施,每年都吸引年輕人前來狂歡,但沒想到桃園縣一名廖姓女子,98年卻在遊玩過程中摔成癱瘓。

遊客一個接著一個,在飄著的水桶上爬行,就是這著名叫滾滾溪水的遊戲,廖姓女子在玩的過程中打滑摔倒,頸椎因此受到撞擊,雖然經過手術治療,但四肢依舊癱瘓,廖姓女子認為設施明顯有缺失,而且沒有安全防護人員在場,向縣府提出損害賠償704萬,加上依消保法規定,請求1倍懲罰性賠償金,總共1400萬。

宜蘭地院庭長林慧麟:「參與這滾滾流水,到底要採取什麼樣的一個方式來進行這個活動,並沒有標示清楚,宜蘭縣政府對原告所受的損害,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宜蘭地院審理時,認為縣府在警告標示上的確有疏失,但廖姓女子本身在使用上,也有部分缺失,因此判定縣府只須負擔60%的責任,加上縣府並非消保法上的企業經營者,因此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也不再範圍內,最後判賠222萬,全案還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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