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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辦到哪?宜警主動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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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民眾報案後,不知警方辦案進度,誤以為警察吃案,影響警民關係,宜蘭縣警局最近要求員警在受理報案時,主動告知偵辦流程,也嚴格規定偵查隊接手後,要在一周內和被害人家屬保持聯繫,否則將予以懲處。 宜蘭縣警局刑事大隊副隊長吳清海表示,其實警方都是「惦惦在做」,但是民眾不知道,誤以為案件石沉大海。以往就曾有民眾等了許久不見下文,跑到縣警局來查問辦案進度。 為不要讓民眾對警方有誤解,宜蘭縣警局長楊崇德最近指示刑警大隊,研擬措施,列入督導,若員警沒有依程序辦理,將會受到懲處。 刑警大隊指出,新的措施要求各單位員警在受理民眾報案時,要主動告知受理員警的姓名、電話以及偵辦流程;當案件移送分局偵查隊以後,承辦員警也必須在1周內,主動和報案人或者被害人及其家屬,保持密切聯繫。 一旦案件有進展,或者分局偵辦告一段落,要移送地檢署或地方法院等司法機關時,也必須再告知偵辦情形。 另外,刑警大隊也要求各單位員警,若轄區發生詐騙、竊盜甚至重大案件等刑案,要派員到被害人家中關懷慰問,讓民眾了解警方的關切;如果案件逾10天都還沒有偵破,轄區分局也要寄發慰問函,與被害人營造良好的互動。 【2011/04/04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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