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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台泥和平電廠未依環評承諾給足回饋金,從九十三年到九十九年積欠四千餘萬元,宜蘭縣政府提出追討;副縣長吳澤成說,若無善意回應,縣府將提告主張權益。和平電廠表示,縣府要求是否合理,必須再與總公司討論。

和平電廠位於花蓮縣秀林鄉,在宜蘭縣南澳鄉交界處,民國八十七年環境評估審查時,允諾提撥售電收入一%做為回饋金;其中,十五%給宜蘭,八十五%給花蓮。但和平電廠九十二年商轉到九十九年,每年固定給宜蘭一千五百萬元,並未依售電收入提撥回饋金。

縣府一百年調閱和平電廠營業報表,發現當年營業額約二百零四億元,一%的回饋金約二億零四百萬元,宜縣可獲得三千零六十萬元,較每年一千五百萬元定額,多出一倍。經爭取,當年和平電廠即改依環評承諾給足回饋金,一○一年也獲得三千零二十九萬元。

吳澤成指出,台泥是大公司,要重視企業形象與誠信,和平電廠未履行環評承諾,縣府決定追討歷年積欠的回饋金,共四千一百九十四萬元,盼台泥拿出誠意,否則,縣府將控告台泥違反環評規定,不履行契約,也會向環保署陳情。

吳澤成也提到,和平電廠在宜花縣界,受到的污染與影響應該都一樣,為何宜蘭只有十五%回饋金,花蓮卻有八十五%?這種方式不合理,應用空氣品質影響範圍,或以半徑等距位置做分配,漁業資源影響也要列入考慮,比較公平。

安衛處經理:談妥定額給付 縣府反悔

和平電廠安全衛生處經理李進瑞說,九十二年時,和平電廠營業收入約四十九億元,一%回饋金是四千九百餘萬元,宜縣只能分到七百餘萬元,縣府發函要求改採「定額」分式給付,每年一千五百萬元,不能因電廠營業收入增加,就反悔不認帳。

李進瑞說,至於回饋金比例,是用電廠建設經費分配,八十五%工程款用在花蓮,宜蘭只有電塔與輸配電線只占十五%,若要調整,必須有合理計算基礎,否則花蓮勢必反彈。

副縣長:未依售電收入提撥 有失厚道

吳澤成指出,縣府九十二年公文,是要求和平電廠最少要給一千五百萬元定額回饋,一旦售電收入成長,當然要依環評承諾給回饋金,台泥卻默不作聲,有失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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