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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議員工程建議權」?每人1500萬

自由時報 2011-3-3
縣市議員工程分配款由來已久,五都成立之後大多沿襲舊規,當中,除了台北市、台南市之外,台中市、新北市、高雄市每位議員每年有一千二百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的額度或「建議款」。

新北、高雄1200萬 北市沒有

原南縣市合併升格前,南縣議員工程分配款額度五百萬元,南市初期沒有,許添財卸任市長前一年才編列二千萬元建議權,由議員事先提出需求計畫,再由各相關單位配合編列,工程發包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合併升格後的台南市議員,循舊規要求一千多萬元的「建議款」,新上任的市長賴清德以涉嫌違法、負債過多為由打了回票,而引爆府會僵局。

實際上,大多數地方府會在不成文的默契下,給予議員一定額度的預算建議權,以爭取預算審查通過。有人形容此為「默契預算」,其中,也發生過指定廠商、索取回扣的弊端。

原台中縣市未合併前,都有不成文的「議員工程建議權」,台中市長胡志強主要是限定在道路的開闢、打通,平均每位議員一千萬元額度;台中縣長黃仲生則給議員一年五百萬元的建議權,但不限定於道路打通,鋪柏油、水溝等小工程也可。

合併升格後的台中市沿襲昔日台中市的方式,給每位議員一千五百萬元的「道路、巷道優先開闢建議權」。副市長蕭家淇強調,這只是方便匡列建設預算,同時也不是針對議員的「席次」做規劃,而是以選區做規劃,一人一千五百萬元是「粗估」,沒有強制性。

原高雄縣市合併前,高市議員每年有兩百萬元的工程經費建議額度,高縣議員則有六百萬元的工程配合款,去年因為適逢選舉,高縣議員的配合款增加至一千兩百萬元。

縣市合併後,高市議員則喊出每名議員兩千萬元的工程配合款,否則揚言退回總預算。外傳經協調後已經降為一千兩百萬元,且市府今年編列的「地方基層小型工程款」總計七.九億元。

不過,高市府否認與議會達成協議,強調「地方基層小型工程款」是區里的建設經費,與議員的工程配合款無關,任何建設經費議員有建議權,但沒有決定權。

新北市每名議員仍維持過去台北縣的額度,有一千二百萬元「建議款」,且仍須等到預算審查通過後才能定案。只是配合款隨著預算項目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議員「建議款」,其中,六百萬元屬於建設款項,六百萬元可以用在活動經費。

至於台北市並無議員工程分配款。北市議員莊瑞雄表示,這算是台北市的「優良傳統」,很多地方議員只要有工程配合款,大多淪為綁樁或酬庸,工程品質自然不好,哪裡需要做什麼工程,縣市政府可自行決定,議員也可建議,但議員根本就不該有工程配合款。(記者鍾文志、侯承旭、王涵平、洪瑞琴、唐在馨、謝鳳秋、張瑞楨、曾德峰、黃忠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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