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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城新月廣場開發案 縣民質疑不法
自由時報 2008-12-30
縣民周佛國昨天向監委告發,縣府處理蘭城新月廣場開發案,涉嫌圖利廠商。(記者游明金攝) |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民周佛國昨天向監委告發,縣府處理蘭城新月廣場開發案,放寬建築高度、獎勵容積開發等,都違反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決議,涉嫌圖利廠商;縣府指出,全案依法辦理,並經縣都委會審查考量公益立場與為地方興利審查通過,沒有圖利的問題。
監委馬以工、馬秀如昨天到縣府接受民眾陳情,軍官退役的周佛國趕來陳情,他說,縣都委會專案小組96年3月21日審查蘭城新月開發案,作成多項決議包括建築設計高度49.8公尺,不符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管制要點規定,依規定臨舊城南路最高只能25公尺,臨民權路只能32公尺,沒想到同年4月10日縣都委會140次會議就同意放寬。
指控圖利廠商
周佛國指出,94年11月9日132次縣都委會,訂定獎勵容積總和不得超過法定基準容積240%的30%,因此不同意蘭城新月提出的33%方案,140次會議竟然放寬至35%,超過申請人所要求,明顯有圖利嫌疑。
他表示,蘭城新月開發本來就應提交通改善方案,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與大會都不同意交通改善方案作為公益回饋項目,沒想到縣府卻私訂契約同意以停車空間作為回饋。
縣府強調合法
縣府表示,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管制要點規定,對高度雖有限制,但也提到在不影響公共安全、衛生、交通及公共利益等前提下,經審查通過可不受限制,此案是縣都委會審查通過,不受32公尺高度管制,依規定並無不合。
縣府說,管制要點提到設置國際觀光旅館者,得增加允建的樓地板面積,不超過基地容積10%為上限,蘭城新月獎勵容積總合33.07%,為引進國際觀光旅館,縣都委會同意放寬至35%,並沒有超過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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