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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見不平 可打專線反映
●宜蘭縣政府90年2月訂定「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道路不平整雖有規範,卻未訂改善期限與罰則,形同虛設,人孔蓋也未納入規範,出現漏洞,縣府修正案已送議會審查。
 
該條例第19條現行規定:道路作業修復完成,應舖設瀝青混凝土路面,並作平坦度試驗,平坦度應以直規量測,與管溝2側原有路面高低差不得超過1公分。
 
修正後規定:道路平整度標準為3公尺直規,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0.6公分,如發現管線設施及人孔蓋平整度不符規定,應予接獲通知次日起3天內改善。
 
第22條增訂:經縣府通知道路管理機關改善,未於3天內改善完成,縣府得委託第3人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管理機關之統籌分配款負擔。
 
新增第32條之2:未依規定於3天內改善,可處3000元至3萬元罰款,得按日連續處罰。
 
縣政府工務處土木科長王錫銘說,道路管理機關多是鄉鎮市公所,民眾發現人孔蓋或道路不平,可就近向公所反映,也可打專線(03)9251141,縣府會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記者游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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