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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要求 老師車停學校要付費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272086.shtml

財政部日前發文各縣市,公立學校的停車空間都要收費,不少教職員為之譁然,質疑政府搶錢;高雄女中校長余碧芬說:「真不知如何向老師開口?」

財政部表示,學校建築物地下室或平面場地附設的停車空間,如提供員工停車,應依規費法收使用費。

新竹市中小學校長會議中,校長們說老師很不滿,覺得政府擺明搶錢,有老師說收費可以,應先補助交通費;也有老師腦筋急轉彎,指學校大樓地下室是防空避難設施,不是停車場,可以不算在收費範圍。

新竹市光華國中校長段文慶說,最近各校相互打聽消息,「大家都不想做第一個」。新竹市教育局長蔣偉民表示,若全國有統一標準,各縣市比較容易遵循。

花蓮縣政府財政局長林耀英說:「這是不食人間煙火的作法。」

高雄市長室參事黃敏雄說,高雄市尚未訂定收費標準,「各縣市都在觀望」。高雄女中校長余碧芬覺得這種作法很奇怪,「不知主事者思考角度為何?」

雲林縣政府財政局長陳錦稷表示,雲林縣不會要求學校或鄉鎮市公所等學校機關向員工、老師收停車費。

相較其他縣市反彈,台中市則認為「理所當然」。

台中市府財政處長林顯傾表示,市府已經開會決定教職員今後停車,每學期每人收費六百元,每天不到十元;機關員工停車每人每月兩百元,負擔應該不重。

台中市長胡志強說:「買車子的人,是不能享受免費停車」,「買車要錢,停車也要錢嘛!」他認為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才能解決都會停車問題。

【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財政部國庫署官員表示,「規費法」規定得很清楚,各機關學校附屬停車場本來就應該收費,但公務車、洽公民眾不在收費範圍內。全台各地生活水平不一,很難訂出一致標準,依照規定,應由各機關學校訂定。

但官員也說,各機關如果有那麼多意見,或是反映執行上有困難,有必要的話會再進行討論。

【2008/03/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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