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人民公決(公投)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2009-8-28
自由時報
ECFA公投提案 公審會封殺
公投提案後續處理狀況圖

理由:議題內容不明確

民進黨:訴願到底、爭取翻案

〔記者蘇永耀、彭顯鈞/台北報導〕由馬總統新任命、剛改組成立的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昨以十三票對四票,否決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所提的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公投案,理由是「議題內容不明確、且就未發生事實提前公投」。蔡英文與民進黨對此結果強烈譴責,指否決的理由牽強附會,是先射箭再畫靶,他們將「絕不妥協、周旋到底」。

蔡英文今將與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共同召開記者會,質疑公審會的反民主決議。民進黨發言人鄭文燦表示,在野方面會竭盡所能翻案,從訴願打到行政訴訟,一直到最後憲法法庭,一定不會放棄。

委員記名表決 13票反對4票贊成

宜蘭青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公民投票做公決

⊙林山田

  plebiscite或referendum應該翻譯成「人民公決」,可是卻被人不當地翻譯成「公民投票」,簡稱「公投」,不但不合本來的意思,而且容易引起誤解。因為台灣自有選舉以來,沒有一次不是「公民」在「投票」,何獨這一次說要「公民投票」的「公投」,卻引起那麼大的爭議。假如譯成「人民公決」的話,從字面上,一目了然,它就是最原型與直接式的民主制度,而由人民直接對於跟自己切身有關的公共事務,以投票來做公決,而不是以投票選出一批人,而後再由這批人開會舉手表決,間接地替人民做決定。

  台灣公民投了半個世紀的票,至今已經明白地告訴我們,投票選人的間接民主,已使台灣在公共事務的決定上,一直操控在少數人的手中,民意未能直接反映在重大的公共事務的決定之上。這次因為有了法律的依據,而能在選總統的同時,投票來進行人民公決。一方面選人,另方面選事(公決大事),跑一趟投票所投票,可以同時選人又選事,即省錢又省事,既有間接民主,又有直接民主,正是台灣人民百年來首次直接展現民意的好時機。

  對於每一條法律條文,站在不同的立場,自然就會有不同的解釋。例如舊的刑法第一百條加上已經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規定「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死刑」,就獨裁者或政府維護其統治利益的立場,任何人只要在公開的場合,評批獨裁者或政府,那就是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而就可以判處死刑。可是就被統治的人民的立場,這只是意圖改革政治,推動自由民主,而在公開場合,鼓吹民主思想而已,根本就是無罪的。又例如至今雖然有不少人跑到中國,要他們對台灣動武,以求祖國的統一,但是這些人不會觸犯刑法第一○三條「通謀外國,意圖使該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因為今天在台灣,不管是在為政者或司法者,或是在一般人民之中,總有不少人認為中國是祖國,並非條文中的「外國」,所以,通謀中國,不是通謀外國。因此,第一○三條的外患罪,也就派不上用場。

宜蘭青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投與總統大選合併舉行違法嗎?

◎尤英夫

 

對於公投是否可與總統選舉合併舉行,泛藍說不可以,是違法。泛綠則說是可以,是合法。報載台北市選委會選監小組的委員日前開會時,也是眾人意見紛紜,莫衷一是。公投與大選可否合併舉行,怎麼意見竟是如此的南轅北轍,竟是如此的複雜?奇怪嗎?

其實沒什麼好奇怪,也不必驚訝,因為法律條文本來就是由具有相當主觀的人類來解釋。因為法條文字雖然每個字看得懂,但一組文字連串起來,或者前後文對照之後,由於個人理解的不同,便可能有不同的解釋。不過有時候也要怪立法者的思慮有欠周全(但思慮欠周全也是很平常的事),才造成法律的紛爭。

宜蘭青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